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昆政办[2010]141号)

发布时间:2010-08-19    点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0141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七条  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

(三)在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项目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清标,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复核并确认已整理的资料、数据。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并保证每人一份。

 

       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昆明市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昆明市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

(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设下限,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进入评标室,并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全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况。

发现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招标监督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复印、带离评标地点。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技术措施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总分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文件的得分。该平均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应当由有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者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控制价(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二)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招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评标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和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7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评标△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

         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76印发

校对:胡龙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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