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是新形势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对于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把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云政发[2003]46号),促进我市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到“十五”末非公经济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县(市)区、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 一步落实对非公经济的国民待遇,放宽投资领域
(一) 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各类非公经济进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经济开放。
凡是非公经济参与能源、交通、环保、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农、林、水等农业综合开发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参与东西部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享受省、市有关扶持政策。
对非公经济投资实行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税费征收、银行贷款获得、财政贴息、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不以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而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的优劣,使非公经济资本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源配置的机会。
(二) 鼓励非公经济参与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有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股权可向非公经济公开招标出让。尽快建立和完善收费承诺机制,新建收费公路和收费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吸纳非公经济投资入股。通过采取“建设—运营—移交”的形式,引入非公经济投资建设;选择一批已建成、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公路、电站等基础设施项目、通过“转让—运营—移交”的形式将经营权、股权作价后转让给非公经济,收回投资进行新的项目投资。
深化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小塘坝、小机电井、灌渠、小抽水站等小型水利工程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拍卖、承包等方式实行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小型水利设施国有产权转让所得资金,继续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小型水利设施所有者经营者依法享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再次转让。
(三) 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市政公用行业。在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非公经济采取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方式投资开发旅游景区、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厕所、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参与盘活、经营管理城市现有国有资产和服务项目,市政公用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合理回报受法律保护。允许非公经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和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鼓励非公经济资本进行小城镇开发,鼓励农民道集镇购房、建房。
(四) 鼓励非公经济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政府以贷款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非公经济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国家及省、市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国有荒山、荒滩、荒水、荒地“四荒”资源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拍卖生产经营权,吸引非公经济资本参与开发。乡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鼓励非公经济投资者承包经营。对非公经济资木投资现代流通产业的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规划和征地等优惠政策扶持。
(五) 鼓励非公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非公经济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允许非公经济参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建设。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等方面,对非公经济投资一视同仁。发挥技术交易市场与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非公经济资本参与企业技术与成果转化。继续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资金投向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贴息扶持。
鼓励技术创新。对我市列入云南省大企业(集团)重点培育的非公企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积极转报,争取省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非公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省、市科技计划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非公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的企业转制为非公科技企业的,除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采用公司制企业转化智力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20%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可划出不高于15%的净资产作为创业股,配送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六) 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公经济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鼓励非公经济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七) 鼓励非公经济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教育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文化、体育、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规定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现有社会事业设施和资源,可采取有偿转让经营、合作经营、民办公助等方式转由非公经济投资者经营。鼓励非公经济投资兴办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享有依法独立办学的权利;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或与政府部门联合办学。放宽对非公经济投资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价格和收费限制,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的回报。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允许非公经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非公经济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吸引非公经济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非公经济资本兴办各种养老院、老年公寓等。
(八) 鼓励非公经济资本投资军转民企业。鼓励非公经济资本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收购、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入军转民企业;鼓励非公经济资本开发与军工企业相配套的零部件、配件、组装件的项目,鼓励非公经济资本开发具有"军民兼容、寓军于民、军民两用、平转军"的技术密集型项目。
(九) 鼓励市外企业、个人到我市投资,鼓励市外企业兼并、收购、租赁市内企业。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引进市外投资。办好各类民营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民营工业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进园投资。积极吸引市外上市公司参与昆明建设;鼓励昆明民营企业与市外上市公司合作,建立紧密的资产联系。
二、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经济的优惠鼓励政策
(十) 放宽非公企业注册登记条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非公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 放宽非公经济进出口经营资质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使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非公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十二) 积极引导和支持非公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非公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办商业贸易网点,带动我市的产品、劳务出口,走向国际市场。支持非公经济资本到东南亚、南亚投资办厂经营,拓展发展空间。非公企业商务人员出国(境)考察、洽谈生意,公安部门应积极支持,简化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十三)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市外来昆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市外投资占51%以上或市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省、市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非公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非公科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非公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以及非公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非公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项目,其引进设备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企业和经营者,税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
(十四)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公资本投资城乡供排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燃气、厕所等公用基础设施,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回报率确定。
(十五)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从2003年起3年内,市财政每年用于扶持非公经济发展的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拼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非公经济园区建设的扶持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
主要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鼓励个人资本、法人资本投资参股。选择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各种类型的企业都拥有参加投标的权利,并在中标后一视同仁地享受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
(十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满足非公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用地使用的审批程序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她。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
证工作。
对绿色生态旅游等涉及大面积用地的项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种手续和相关费用上,给予简化和优惠。
非公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排。
(十七) 非公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
(十八) 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的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根据需要和实际,鼓励非公经济资本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办法,引导非公企业向特色工业园区、小城镇聚集,不断改善其生产经营条件,促进其上档次、上水平。园区经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经济发展社会支撑服务体系的建设
(十九)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由政府资助,社会力量、非公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降低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市、县(市)区两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积极探索设立非公经济专项发展基金,逐步扩大非公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帮助非公企业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资、融资,解决非公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鼓励非公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由社会团体办的信用担保机构,民政部门应按社团法人准予注册登记。各类担保机构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补偿机制。完善对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贷款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十) 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或中介组织托管。
(二十一)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非公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非公企业上市筹集发展资金,对重组市内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药现代化产业(云南基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二十二) 培育名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企业,除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外,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著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的非公企业,由市政府及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 开发人力资源。利用现有高等院校和中介组织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非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属引进人才的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享受省、市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非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创办和就职于非公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十四)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的有关要求,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非公企业经营者和其外(籍)地雇员的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和聘(雇)用合同,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使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十五) 符合"农转非"条件的非公企业的投资者,其直系亲属可办理"农转非"。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重点非公企业中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登记及车辆转落户手续。
对非公企业因业务需要,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聘请、雇用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企业任职和工作,需办理居留、暂住手续的,公安部门须依法为其办理。
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十六)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压缩审批项目,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能改为备案制的改为备案制,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再精简40%。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由各审批部门于今年6月底前提出取消或简化的意见报市政府。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也要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二十七) 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除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都要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审批。进入中心和分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尽量采用即办件方式在窗口现场审批。经批准采用承诺件方式的,必须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对重大非公经济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一窗式)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发文执行。
实行行政审批办理过程的政务公开制度和政策公告制度。以公报或公告等形式,公布政府机关的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公开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审批责任人、审批进程等有关事宜、接受社会监督。采取便捷的公告手段,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和新颁布法规、规章的宣传,及时公布政府有关政策、规章以及有关法规,方便企业查阅。
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各部门之间的联网,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集中受理业务模式,实现网上咨询、审批、备案和投诉,缩短审批办件的时间。
(二十八)实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指导,主动服务,帮助非公企业发展。各职能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经营者。对限制性措施,不公告不得执行。
建立多渠道的非公企业投诉受理和交流机制,开通政府各有关部门与每一家非公企业沟通的电子信箱,通过电子信箱进行文件交流和投诉受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时收集非公企业的投诉和求助信息,并及时处理、反馈,或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反馈。
(二十九) 推行中介代办制度,鼓励非公经济开办各类中介机构,由中介组织代企业办理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的所有审批手续,并提供咨询服务。政府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向非公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对同一项目搞重复评估。工商、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消防、电力、房管、防震减灾等系统,从事中介相同业务的机构应有3家以上。各职能部门不得向申办者指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
未经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批准,市级机关各部门不得进行有偿收费的培训,有关的培训应尽量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三十) 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联系非公经济制度。市级党政领导和市有关部门,联系帮扶到县(市)区和重点非公企业;县(市)区领导和部门,联系帮扶到乡镇和重点非公企业。
(三十一) 改善市场环境,坚决治理"四乱"行为,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和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杜绝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严禁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广告和赞助;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搞搭车收费。
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除特种行业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1年不能超过1次。再行检查的,必须持有县以上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未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检查,企业可以拒绝。
追究过错。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迸一步增强行政及司法机关对非公经济的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环境,保护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二) 规范经营行为。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三十三) 改善法治环境。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解决。积极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经营者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切实保障非公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子女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涉及非公经济的各类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内办结。
(三十四)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建立非公经济联系制度,实行定点监测。非公经济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以及列入市、县(市)区重点的企业,由市、县(市)区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市、县(市)区监察部门适时召开非公企业座谈会,听取对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十五) 加强执法监督。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涉及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至50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的非公企业和省、市、县(市)区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必须分别报省、市、县(市)区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市、县(市)区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十六) 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各级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的内容。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三十七) 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运转,使全体公务员都做到公正廉洁办事,尽职尽责服务。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规范教育公务人员,重点解决公务员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十八) 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管理。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对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素质、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三十九)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把非公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各级发展非公经济目标考核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十) 建立非公经济重大项目报告制度及分层负责协调制度。对非公经济投资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采用市级委、办、局际协调会制度,市级委、办、局与县(市)区际协调会制度,市长办公协调会制度的形式加以处理,坚决制止推诿、扯皮现象。对协调会形成的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
(四十一) 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非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我市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的政策以现行政策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