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0】66号
n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3】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列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法组建的,为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专业人才库。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程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当须通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五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申报;
(二) 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 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 按照专业类别对评标专家库进行日常维护和分类管理;
(五) 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
(三)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 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五)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应当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
第八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公示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聘书,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评标专家的聘任其为2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 提出审评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接到评标任务后,准时参加评标;
(二) 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 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五) 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和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六) 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2个小时内进行;评标专家异地抽取的,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36小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以下评标纪律:
(一) 评标专家应按语音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入指定评标室,评标前不得与任何人谈及评标事宜;
(二) 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 评标前,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保管;
(四) 评标时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接触投标人及与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
(五) 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评标情况;
(六) 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里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里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一)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 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的;
(三)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 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五) 违反相关评标纪律但情节轻微的;
(六) 其他应予以警告的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 同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或评标专家之间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二) 违规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他利害关系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 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聘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或受到两次警告的;
(五)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六) 违反规定向外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七) 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 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九) 因健康原因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十) 违反相关评标纪律且情节严重的;
(十一) 其他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评标△ 管理 办法 通知
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